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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与发展管理办法(试行)》

关于印发《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与发展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

发文文号:甬自创办〔20197

发文单位:市科技局

发文日期:2019-12-09

各有关单位:

  为贯彻落实市委、市政府六争攻坚、三年攀高的决策部署,高标准、高质量推进我市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,促进科技创新资源合理配置,提升研究院研发、孵化与产业带动能力,现将《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与发展管理办法(试行)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
  附件: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与发展管理办法(试行)

宁波市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

20191114

  附件

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与发展管理办法(试行)

  第一章 总则

  第一条 根据《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》(国科发政〔2019313号)、《关于推进科技争投 高质量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实施意见》(甬党发〔201852号)等精神,为高标准、高质量推进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(以下简称研究院)建设,促进科技创新资源合理配置,加大重大创新成果供给,提升研究院研发、孵化与产业带动能力,特制订本办法。

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院是指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创新发展需求,以关键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应用为目的,主要从事技术研发创新、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企业孵化,投资主体多元化、管理制度现代化、运行机制市场化的独立法人机构,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(社会服务机构)、事业单位和企业。

  对于符合宁波市“246”产业集群及未来产业方向、集聚高端创新资源的研究院将纳入市级层面支持范围。

  第三条 研究院要遵循政府引导、市场运作、需求导向、分类管理的发展原则,坚持谁举办、谁负责,谁设立、谁撤销,发挥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,强化重大创新平台的主动布局,赋予研究院充分的发展自主权,培育研究院集研发、转化、孵化、招商、基金于一体的功能模式,形成以产出绩效为导向的评价机制,推动研究院发展。

  第二章 工作职责

  第四条 市级层面统筹管理研究院的引进建设、指导督查工作,综合评估研究院产业领域匹配性、区域创新集聚度等方面。市科技局负责市级研究院的引进、建设运行指导工作;其他市级部门配合做好引进研究院行业引进评价、落地建设、经费保障、招生招聘、政策享受等相关工作。

  强化区县(市)人民政府、开发园区管委会积极性,积极承建与本地区产业发展相匹配的研究院,解决区域内研究院落地选址、基础建设、人才公寓及相关配套服务等方面。

  研究院要围绕产业技术发展需求,立足市情,面向长三角以及全国,开展相关技术研发、转化与产业化,积极推动引进依托方的科技成果到宁波产业化,推动科技资源向宁波集聚,形成研究院可持续发展模式。

  第五条 由分管市领导牵头,市委人才办、市委改革办、市发改委、市经信局、市教育局、市科技局、市财政局、市人力社保局、市自然资源规划局、市住建局、市金融办、市服务业局等市级相关部门及有关区县(市)人民政府或开发园区管委会等多部门联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,定期举行会议,研究解决引进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。

  第六条 研究院建设主体有高校院所、企业和高层次人才(团队)。

  1.高校院所牵头建设的研究院。建设主体应当为国外知名高校院所、国内双一流高校、国家队大院大所等高水平创新主体,可由高校院所联合行业龙头企业、投资机构组建,形成多元化投入模式。

  2.企业牵头建设的研究院。建设主体一般为行业龙头且研发能力居行业前列的高科技企业,可由企业自建或与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合作建设。

  3.高层次人才(团队)牵头建设的研究院。建设主体应当为国内外院士等顶尖人才(团队),核心技术应具备自主知识产权,技术水平应当达到国际一流、国内领先水平或属于填补国内研究领域技术空白。

  第七条 研究院应当在技术研发创新、科技成果转化、科技企业孵化、人才引进与培养等一个或多个方面具有鲜明的引领性作用,建立高效的管理运营体制机制。

  1.技术研发创新功能。研究院应当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力度、引进培育研发人才团队、布局建设产业共性技术平台,面向我市重点发展产业,开展产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攻关,积极对接本土本地企业,开展联合攻关,实现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突破。2018年以来新引进建设的研究院在建设期满后,应当至少建成1个省级及以上科研平台,申请发明专利40件(含PCT),至少参与1项国际、国家、行业标准制(修)订,至少承担2项省级科研重点项目,拥有1项重大科技创新成果。

  2.科技成果转化功能。研究院应当积极开展技术交易、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,精准对接产业需求,加速科技成果转移与转化,促进科技成果在宁波产业化。2018年以来新引进建设的研究院在建设期满后,应当至少在宁波转化或者引进7个产业化项目。

  3.科技企业孵化功能。发挥研究院对产业的规划、指导和支撑带动作用,采取多种方式向上下游企业推广产业化研究成果和最新工艺技术,孵化培育高科技企业。2018年以来新引进建设的研究院在建设期满后,应当至少引进或孵化10家高科技企业。

  4.人才引进与培养功能。研究院应当聚焦产业发展与技术研发需要,引进和培养专业人才,打造一支具备较强的技术与产品研发、成果转化与技术孵化、经营管理与服务能力的复合型人才队伍。2018年以来新引进建设的研究院在建设期满后,应当至少引进集聚由顶尖人才领衔的60人科研队伍。

  5.高效的管理运营体制机制。研究院应当推动实现市场化运营、专业化管理,形成集研发、转化、孵化、招商、基金等功能于一体的建设运行模式。

  第三章 引进建设管理

  第八条 项目信息筛选由市级相关部门、区县(市)人民政府、开发园区管委会依据项目情况自主开展,包括项目初选、报备管理两个环节。

  1.项目初选。市级相关部门、区县(市)、开发园区招商部门根据项目的产业方向、落户选址、人才团队、技术平台、企业孵化计划等要素,邀请相关科技专家、行业专家、财务专家和投资专家等,对项目信息进行初步筛选研究。

  2.报备管理。初选通过后,确定下一步跟踪推进的意见,分为重点跟踪推进项目、储备项目两类。被列为重点跟踪推进项目的,应由项目拟落户地科技管理部门按要求填报《宁波市拟引进产业技术研究院首次报备表》,并按季度向市科技局报告进展情况。暂时不适合落地的研究院,列入储备项目库,关注项目动态信息,适时调整项目筛选意见。

  第九条 对于市级重点跟踪推进的研究院,经报备后,市科技局将积极指导项目拟落户地政府组织开展考察论证,包括组建考察小组、开展实地考察、形成考察结论三个环节。

  1.组建考察小组。项目考察小组成员包括市级相关行业部门、拟落户地政府分管领导及其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人等。根据项目需求,必要时可邀请相关科技专家、投资专家等参与考察。

  2.开展实地考察。项目考察小组赴项目来源方开展实地考察,对接项目来源方代表。由项目考察小组主导、项目来源方配合,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。

  3.形成考察结论。结合前期考察工作与项目可行性报告,项目考察小组形成考察结论,并征求我市研究院所属行业的市级主管部门意见。若项目可行,进入洽谈环节。

  第十条 对于进入市级项目洽谈环节的,市科技局组织开展组建洽谈小组、双方权责协商,形成初步合作协议。

  1.组建洽谈小组。原则上为项目考察小组人员。

  2.双方权责协商。项目洽谈小组与项目来源方就研究院建设定位、运行机制、合作内容、预期目标、双方责任与义务等进行沟通洽谈,形成初步合作协议,提出资金预算需求。

  第十一条 项目审议决策包括市科技局内部审议、征求联席会议成员意见、合法性审查、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四个环节。

  1.市科技局内部审议。市科技局商讨审议初步合作协议。

  2.征求联席会议成员意见。发函或者召开会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,修改完善合作协议。

  3.合法性审查。修改完善的合作协议,报市政府办公厅进行合法性审查,进一步修改完善。

  4.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。报送市分管领导研究决策,对经市分管领导同意的,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。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项目决策程序完善,进入项目签约落地流程。

  第十二条 研究院项目签约落地包括项目签约、项目落地两个环节。

  1.项目签约。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,完成项目审议决策整体流程,市科技局与对方沟通确定正式签约协议,约定签约时间,组织签约双方进行签约。

  2.项目落地。由市科技局协助落地区县(市)人民政府或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办理项目注册、场所落实及相关服务工作。

  研究院签约落地后,列入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发展计划名单。

  第十三条 对于列入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发展计划名单的研究院,将按照签署的共建合作协议推进研究院建设,建设期一般不超过5年。在建设期满后,市科技局组织有关管理、技术等方面专家进行验收。参与验收的研究院应提供以下材料:

  1.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复印件;或民政部门发给的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》复印件;或机构编制部门颁发的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复印件;

  2.产业技术研究院年度运行情况及建设成效;

  3.产业技术研究院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算报告;

  4.其他有关材料。

  对于验收未通过的,或者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,停止拨付相关经费,并进行记录,向社会公开。

  第四章 运行监督管理

  第十四条 强化研究院分类分级管理,建立信息披露和报告、创新管理服务、监督管理、绩效管理等动态管理机制。

  1.强化分类分级管理。实施研究院分类分级管理,明确市、县两级对研究院建设运行管理职责。根据目标导向,建立研究院建设运行全流程的绩效评价机制。强化绩效结果的应用,将研究院绩效与研究院经费支持结合起来,按建设运行成效拨付财政支持经费。

  2.建立信息披露和进展报告制度。研究院实行信息披露,重大事项向社会公开。涉及国家机密、商业机密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公开的信息除外。

  对于2018年以来引进建设,尚未通过验收的研究院要实施月度、年度进展情况报告制度,对于建成已投入运行的研究院要实施年度进展情况报告制度。月度主要报告:投资情况、基础建设情况(包括科研基建)、科技人才引育情况、项目实施与成果产出情况,以及建设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拟采取的解决办法。年度主要报告:总体建设运行情况,创新平台建设、人才引进与培育、科技成果产出与转化、企业孵化、运行管理机制等情况。

  3.创新科技服务管理。聚焦细分领域,引导研究院、高校院所、风投机构、服务机构、行业协会、企业协会等单位成立市科技创新与产业应用联盟。提高引进总部机构对研究院的支持力度,加快顶尖人才、高端创新人才(团队)及复合型管理人才的引进,争取总部机构在研究院建立重点实验室分中心、创新中心分部,共同承担省级以上科技创新任务。强化院企信息沟通对接,依托宁波科技大市场,定期举办科技成果推介会、企业需求对接会。建立在线即时交流沟通社群,加强研究院创新服务培训,组织开展科技项目申报、人才招聘、资本对接等活动。

  4.监督管理。研究院应配合统计调查,按规定向市科技局、各区县(市)科技局、开发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提交发展规划、年度工作报告、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,争取尽快纳入研发活动统计范畴。

  加强重大事项报告,研究院发生名称变更、股权结构变更、重大人员变动、发展重点方向调整等重大事项的,应在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所在地区县(市)科技局、开发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报告。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在收到报告后,10天内报送市科技局。

  配合中期检查。在协议实施中期,应组织评审队伍对研究院建设进展和取得成效进行中期检查。对未达到建设预定目标的研究院,视建设发展实际情况,应采取督促警告、限期整改、延迟下拨后续资金或终止补助等措施。

  资金使用违法违规处罚。强化研究院诚信建设,研究院应对财政资金的使用负责。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,将依法解除合作协议,追究理事长、院长(所长、主任)等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,纳入信用记录,向社会公开。

 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、在国内有一定影响力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研究院绩效评估,根据研究院成立时间、功能定位等差异,制定分类考核评价指标体系。对标对表研究院共建合作协议,建立健全以产出绩效为导向的绩效评价机制,加强评价结果运用。

  第五章 政策支持

  第十六条 对特别重大的新建研究院,根据不同行业领域和具体实际,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建设支持,主要包括开办费、运营费、平台建设费、项目研发经费等补助。研究院完成签约、注册等程序后,启动建设运行,给予首期开办经费。建设运行过程中,对标对表研究院共建合作协议,根据进展绩效和绩效评价结果,给予支持,对于未按进度实现预期目标的,将延长经费拨付周期。

  对研究院成果转化、企业孵化等开展绩效评价,对评估优秀的研究院,将给予一定额度的经费支持。如合作协议中已有该支持条款,不再另行安排补助资金。

  第十七条 试行产业出题、政府命题、院所接题的项目实施机制,以定向委托的方式支持研究院实施重大科技项目。鼓励研究院积极申报重大科技专项,优先推荐申报国家、省重大科技项目。

  第十八条 选择有条件、有积极性的研究院,推动研究院开展集研发、转化、孵化、招商、基金等功能于一体的建设运行模式试点。

  第十九条 选择一批条件相对成熟的产业技术研究院,实施科技成果所有权激励、科研经费管理改革、科研人员评聘、扩大科技人员人财物自主支配权、科技成果评价等政策试点。

  第六章 附则

 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。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,有效期至20221231日。

  文件原文:关于印发《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与发展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.tif

  咨询电话:057489292212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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